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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6-03-08    作者:孙心远律师
在本律师团队代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对风险进行负担是一个大问题,下面将相关情形整理如下,供大家参照使用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风险负担的规则是:
(一)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自约定交付之日至实际交付时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三)卖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由买方负担;
(四)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负担;未约定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置于交付地点,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接受,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负担;
(五)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负担;
(六)卖方未按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以上六点为实践中通常对风险负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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