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却拖欠加盟费,法院判决偿还
案情大致是:2012年5月,原告某汽车装饰公司与被告马某(化名)签订了一份《汽车装饰连锁店加盟合同》。合同约定汽车装饰公司授权马某作为其加盟商以原告名义开展经营;被告马某需支付加盟费18万元,并首次购买产品和设备累计160万元。合同签订后马某却只支付了4万元的加盟费且拖欠货款已达66万元。虽经原告多次持马某亲笔所写欠条索要,却均被马某无理拒绝。为此汽车装饰公司委托本合同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马某偿还欠款共计70万元。
庭审中,被告马某虽然认可欠条及其它加盟证据的真实性却提出反诉:认为汽车装饰公司所提供的产品价格过高且设备不合格,造成其无法正常经营,要求我方赔偿其损失30万元。对于马某的答辩意见,本律师发现其所提交的证据仅是其店内伙计的证人证言,根本不具备什么证明力。为此,本律师当即指出证人因为是马某所雇用的伙计,与马某存在明确的利害关系,该证人证言不足以被法院采信,马某所称设备不合格与事实不符,建议法院驳回其针对合同纠纷所提起的反诉。而对于我方的诉请,由于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产品设备的价格双方已经一致同意,故马某对价格过高的质疑也无法成立。另外,合同绝大部分内容已履行,直到开庭当日马某仍在以汽车装饰公司名义在经营,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所以马某理应偿还全部欠款。
最终,区法院判决我方胜诉,判令马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70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