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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发布日期:2016-03-08    作者:周汝东衡水律师
诉讼中,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案例:2007年,杜*金与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份。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拆迁补偿款35万元,杜*金按照约定腾空并交付了房屋。2010年杜*金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房产公司答辩称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由此引出一问题,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对此理论界及实务界均没有争议。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实质上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的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就权利特征而言,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者给付,通过权利人的单方主张后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即可实现。此种权利特征与撤销权尤为类似,其在性质上当属形成权无疑,故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在民事诉讼法上,对于形成之诉,法院仅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判决当中不含给付内容,判决不具有可执行性。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形成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的基本特点在于法院仅需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可,判决当中也不具有给付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与形成之诉一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也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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