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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王蕊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1年7月17日,王蕊与张威、张香、宋红(张香系张威母亲,宋红系张威前妻)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以7.8万元购买对方的一栋二层楼房。7月19日,王蕊通过自己的侄子王新在二名村干部的证明下将7.8万元交给宋红,宋红当场立一收条为“张威卖房与我无关,今借王新7.8万元。 收款人宋红”此后,宋红不知去向。王蕊持收条要求张威交付房屋,张威以自己未收到房款而拒绝交付。7月24日,王蕊将张威、张香、宋红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按合同给付房屋。为此,王蕊提供了上文所述之借条和两名村干部证人证言。被告人张威、张香辩称,原告未将房款交给自己,现在宋也不知道到什么地方去了,自己当然不能给付房屋。另者,宋红书写的是借条,是借王新的钱而不是房款,房屋是张威个人财产,不能拿来替宋还债。

    判决:

    一审判决三名被告按时交付原告在合同中签定的房屋。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与原告所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因售房合同是三被告人与原告共同签定的,三人中的任何一人行为都应该认定为三人的共同行为,故宋红收取房款的行为应认为是三人的共同收取行为。关于宋书写的字条是借款还是收款问题,有双方约定的房屋买卖价款和当时在场的村干部作证,能够证明是房款而不是借款。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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