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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长期失踪,另一方是否可以再婚
发布日期:2016-03-07    作者:孙超律师
夫妻一方长期失踪,另一方是否可以再婚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20日,刘女士与丈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第二天早上,刘女士发现丈夫不见踪影,至今下落不明。请问,苦等丈夫8年的刘女士应如何开始自己的新生活?
法律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刘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死亡。
1、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2、谁有权申请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与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完全相同:(1)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对下落不明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3)下落不明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3、申请死亡程序:法院依法受理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死亡宣告申请后,首先应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人仍无音讯的,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
4、宣告死亡的效力。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1)婚姻关系自然解除;(2)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按照遗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开始继承;(3)被宣告死亡人所在单位将其除名。
综上,刘女士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死亡。法院依法宣判后,刘女士将获得自由身,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丈夫的遗产,重新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
当然,刘女士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可以再婚。这种方式是不对刘女士丈夫的财产进行处分,也不会存在继承关系。建议选择第一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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