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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再次起诉探望权纠纷之裁判规则
发布日期:2016-03-07    作者:单义律师
本期导读: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就探望子女问题作出相应判决后,若事后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再次起诉,是否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呢?我国大多数法院的做法是:探望权是极容易发生变动的问题,如果允许当事人就细节问题不断提起诉讼,势必会造成诉累及司法资源的浪费,故对于单独就探望权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处理。但根据最高法院最新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当事人就探望权纠纷再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将不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这对各级法院今后处理探望权纠纷给予了新的启示与指导。






指导性案例


1.当事人就探望权纠纷再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杨某诉陈某探望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人民法院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应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即使离婚判决确定了探望子女的具体时间及方式,但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具有人身属性,原判决不应成为孩子与父母情感交流的屏障,故当事人就探望权纠纷再次起诉的,不应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束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案例分析:基于人身权利产生的抚养权、抚育费、探望权等纠纷,有其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套用针对契约关系的调整方法来解决,当探视权的行使不足以实现子女最大利益时,应赋予当事人通过诉权行使的方式适时调整,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不构成“一事不再理”情形。随着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当事人情况的改变,探视权行使方式的基础于生效裁判文书作出后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产生了新的需求,形成超出原有生效裁判之外的新的事实。该项新的事实为既判力基准之后发生,并未被生效裁判所确认,不在诉讼系属中,不应受既判力的约束,其性质属于新的事实、新的理由构建下的新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此,当事人以新的事实、新的理由再次起诉要求变更探望权的方式及时间的,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对此应予受理。


其次,符合立法精神。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以上规定,明确了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探望权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派生的亲权,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其性质和重要性与抚养权、抚育费相同,在诉讼中理应具有相同的地位。


再次,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除了需要经济支持,更需要父母亲情关爱。探望权是离异父母子女的亲权组成部分,是父母子女之间接触、交流的自然情感需求,探望权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具有重要意义。法院作出有关探望权的裁判后,随着时间推移、未成年人成长以及其他情况变化等,原来确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可能不能满足父母子女的交流需要,不能实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因此,从情理上讲,应当赋予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权利。


最后,符合立案登记制的要求。探望权纠纷案件能否再次起诉的问题,涉及维护法院判决稳定性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的选择。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选择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明确探望权纠纷案件可以再次起诉,既符合法理和情理,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实现。同时,对此类案件依法予以受理,亦有利于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关于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的决定要求,体现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统一司法实践。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2月出版)




【相关案例】


1.法院就子女抚养及探望问题作出判决后,不影响一方就探望权问题再行提起诉讼——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就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问题作出判决后,父母双方应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和遇事多克制、协商的原则行使子女抚养权和探望权。若双方就子女探望权问题发生纠且纷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再次提起诉讼。
 案号:(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97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




2.夫妻离婚后就探望子女问题发生纠纷的,可就探望权问题再次起诉——韩理诉杨延铭探望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夫妻双方应当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对子女探望事项进行协商解决。双方就探望子女问题发生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一方就探望权问题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




3.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夫妻就探望子女问题发生纠纷的,可以再次提起诉讼——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法院判决离婚后,夫妻关于探望子女的方式、时间等问题产生纠纷且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一方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再次提出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审理法院: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河南)(2015年11月20日)




4.经判决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权受阻挠的,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再次起诉——叶成毅与陈敏离婚后因孩子探望权纠纷诉陈敏案


本案要旨: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一方行使探望权受到阻挠,就探望权问题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审理法院: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2004年第2辑




5.夫妻曾起诉离婚未果,一方阻挠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另一方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再次起诉——韩跟谋与董莹探望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父母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在夫妻起诉离婚未果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对于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不予配合进行阻挠的,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对此应作为新的案件审理。
案号:(2011)西民一终字第01149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阎庆文主编,法律出版社2014年出版




6.父母离婚后,对于探视子女问题发生纠纷的,可以就探望权再次提起诉讼——陈焕贞诉牟蓓探望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地点、时间等问题由当事人协商,无法协商一致产生纠纷的,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案号:(2006)东民一终字第27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婚姻与家庭案件律师实务策略》,柯直主编,法律出版社200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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