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傅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及办案过程
2015年8月20日,本案中被告二与我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其与傅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委托我所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2013年12月23日,被告一驾驶赣FN9***轻型自卸货车沿双舟线往舟山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双舟线49km井头村地段,为了超越前方车辆而开到对向车道,将步行至此的原告撞倒在地,导致车损人伤。后原告被送到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永康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一李某在无超车条件下超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承担全责,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我所在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及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本案中,被告二应该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由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后,法院对双方做了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合议,法院出调解书后。我所对本案进行归档。
办案心得
本案中,虽然从结果上看,保险公司支付了几乎全部诉求的金额给原告。但是,只要能够帮助保险公司尽量减少赔偿的金额,只承担其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然后尽量以调节的方式迅速解决问题,那作为代理人,就已经是一个成功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