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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到庭,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
发布日期:2016-03-05    作者:孙超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被告:刘某。王某与刘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9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2月生育一女孩,一直由王某带养。
王某与刘某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双方从2011年起分居。
王某、刘某因闹矛盾曾经居委会干部调解无果,王某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提交了结婚登记证明、证明夫妻关系不和的居委会证明、双方分居的调查笔录、朋友证言等证据。
被告刘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一直没有正确面对离婚的事实。开庭当天被告未到庭。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原、被告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在离婚案件中,被告未到庭是经常遇到的事情,在该种没有调解基础的情形下,如果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就要求原告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的是高度盖然的证明标准。
具体到该案件中的证据:
1、根据婚姻登记证明,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
2、居委会的证明,一般夫妻发生比较大的矛盾后,一般都会由村里、居委会来做工作,因此居委会对客观情况比较了解,证明也比较客观真实;
3、律师对原、被告比较熟悉的两位被调查人做的笔录,程序合法,又有证人签名,加上证人对原、被告情况比较了解,法官采纳的可能性会很大;
4、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的情况,而且又与村委会证明、调查笔录互相印证。因此本案中,律师有很大的把握,法官会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审判】
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之间形成了证据链,能够得出唯一的结论。
即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综合全案,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加之双方长期未在一起生活,双方没有建立起和睦的夫妻感情,现原告又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感情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因被告未到庭,无调解基础,故本案缺席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办案总结】
证据准备是案件胜诉的基本保障,也是体现律师是否专业的根本点之一,一个专业的律师会为当事人考虑周全,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列出完整的证据链,从而保障当事人实现自己的诉求。
具体到本案中,律师根据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梳理了案情,指导当事人提供了证人证言、居委会证明,并为当事人做了调查笔录等证据。
从而保障了当事人顺利离婚。这就是专业和不专业的区别,不专业的律师如果考虑不周全,可能就还要再等几个月之后,再继续诉讼,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金钱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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