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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劳动纠纷律师:案例分析之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6-03-02    作者:沈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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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事实
  王某原系北京某公司职工。 2008年10月27日,王某与北京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该公司行政人事部人事主管。2009年3月9日,王某以北京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通知北京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000元,结算2008年12月欠发的转正工资1000元,及支付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9日的工资。
  审理结果
  仲裁经审理,结果如下:一、京某公司应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某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9日的工资9195.4元;二、京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某转正工资1000元;三、驳回王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律师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故意就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了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不签订故意的,除非用人单位及时终止劳动合同,否则仍不能免除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而仲裁裁决中认定北京某公司非故意不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必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与《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精神及法律条文不符。
  (二)王某作为行政主管亲笔签字的“所有在职员工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完毕”的《工作总结及计划表》能否作为认定公司已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以上规定均可以看出,签订劳动合同是严肃的事情。如果仅仅通过员工的签字就可以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笔者担心这样一个后果,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通过让员工签字确认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并把字条掌握在自己手中,一旦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双倍工资,就拿出这样的字条,展示劳动者已经确认劳动合同已经签订。所以,沈斌倜律师认为,仅仅依据劳动者签字认可的字条就认为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值得商榷,最好再辅助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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