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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发布日期:2016-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客观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本属分别侵权,但是,随着共同侵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断拓宽,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共同侵权逐渐采用客观说,将部分原属于分别侵权范畴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纳入共同侵权范畴,“共同”和“分别”的区别越来越模糊。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可分为两种:第一,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譬如甲、乙两人分别从不同方向向同一房屋放火,将该房屋烧毁,根据两个方向的火势判断,如果不存在另一把火,每把火都有可能将整栋房屋烧毁,但事实上两把火共同作用烧毁了该房屋,因此每把火都“足以”烧毁整栋房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行为人责任大小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责任大小时,需综合各个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各个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公平原则以及政策考量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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