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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21个批复集成(1988-2014)
发布日期:2016-02-23    作者:110网律师
阅读提示:关于诉讼时效,目前较为全面的是2008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实务中,最高法院的一些批复仍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法释〔2014〕1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事诉讼中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14〕8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相关规定,结合海事审判实践,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相关请求权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确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 [2003]民二他字第59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


  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23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等问题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39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2003]17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诉讼时效期间,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一并转移,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二、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按照上述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自该要求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是答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


  因此,债权人对保证人有公告催收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债权人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及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等问题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报[2003]5号《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从而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签字时起算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包括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动催收或提示债权,以及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两种情形。


  请示所涉案件的保证人—个旧市配件公司于保证期间内,在所担保的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继续履行原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即属《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精神。


  依照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保证人个旧市配件公司承诺之日起,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故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光大银行诉中一公司欠款纠纷一案适用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20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辽民二终字第3号《关于审理光大银行诉中一公司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有关适用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院在法明传[1999]291号《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对涉及原中国投资银行的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受理的暂不受理。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投资银行与光大银行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就本案情况而言,在《通知》规定的暂缓受理涉及投资银行案件期间开始时,光大银行与中一公司所争讼债务的履行期尚未届满,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开始计算。只有在资产移交完毕后债权人方可知晓自己所接收的债务是否处于被侵害的情况。


  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资产交接完毕之日,即《通知》规定的中止期限届满日 (1999年12月31日)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两年。光大银行于2001年1月17日向中一公司主张债权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阜新液压件厂与盼盼集团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时效请示问题的答复([2002]民二他字第30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盼盼集团有限公司与阜新液压件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请示报告中所述的事实,1998年5月1日,阜新液压件厂(以下简称液压件厂)对原营口机床厂(以下简称机床厂)提起诉讼时,并不知道机床厂与盼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盼盼集团)正在办理收购事宜。此后,液压件厂在同样不知道机床厂已被盼盼集团收购的情况下,于1999年5月6日再次向机床厂及其法定代表人主张债权,对该行为应当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使诉讼时效中断的行为。


  液压件厂对机床厂的诉讼时效应从1999年5月6日起重新计算。液压件厂于2000年5月18日对承接原机床厂债权债务的盼盼集团所提起的诉讼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岛口岸船务公司与青岛运通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的复函([2002]民四他字第1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2002〕2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沿海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但可适用该法其他章节的规定。


  因此,你院请示的青岛口岸船务公司与青岛运通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应当适用《海商法》关于货物运输诉讼时效为1年的规定。


  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法研[2000]122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豫法民字第118号《关于“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逾期所欠租金结算后,债务方出具的“欠款结算单”能否按“债务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答复(法经[2000]244号)


  山东省高级法院:


  你院鲁法经(1999)25号《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借款、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川民终示字第138号《关于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货款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述称,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以下简称天群贸易部)为与成都军区铁合金厂清偿货款纠纷,于1994年11月25日向法院起诉,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天群贸易部于1997年6月经法院准予撤诉后,又于1998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鑫达公司返还代收货款。


  我院经研究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天群贸易部向法院起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的通知(已经失效)(法明传(1997)20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下称中银公司)及广东发展银行收购中银公司均需对其债权、债务及财务状况进行清理,不能及时对外主张债权的情况,为依法保护其合法债权,对原中银公司的债权,凡在接管、收购前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中止期间为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之日起至本院发文确定的继续中止执行期间届满之日止(即1995年10月6日至1997年1月15日)。中止期间届满之次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新疆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与乌鲁木齐市一0四团青年服务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法经<1993>24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1993)68号《关于诉讼时效的请示函》收悉。根据你院报送材料中所述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新疆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医院)向乌鲁木齐市一0四团青年服务公司追索多付工程款属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结算纠纷。其诉讼时效应从验收结算之日始计算。


  由于该民事行为发生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5条的规定,其诉讼时效从1987年1月1日起计算。


  二、第一医院向检察机关举报有关人员的经济犯罪问题时,并没有主张民事权利的明确表示。特别是1988年5月新市区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排除有关人员的经济犯罪嫌疑,并明确向第一医院说明有关问题应以经济纠纷处理后,仍未向法院起诉。第一医院向检察机关举报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综上所述,第一医院提出诉讼请求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研<1990>23号请示收悉。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是否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系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它们与借款的企业或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追偿贷款权利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十九、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1991〕法经字第160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赣法经[1991]3号《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未声明引起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诉讼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追究产品责任的侵权诉讼,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于购销、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因质量纠纷引起的追究违约责任的合同诉讼,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十、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济南重型机械厂诉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加工步进式管机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时效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年3月24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发〔1990〕16号“关于济南重型机械厂诉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加工步进式管机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时效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技公司撤销刘润生兴鲁公司经理职务,济南重机厂并不知道。况且,刘润生被撤销经理职务后仍为兴鲁公司工作人员。济南重机厂向其主张权利应视为向兴鲁公司主张权利,刘润生1987年11月26日给济南重机厂写信表示付款,应视为以法人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因此,济南重机厂1989年9月30日向中技公司主张权利,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二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自行公告限期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18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88)经请字第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兴义县联营辉瑞贸易公司作为邓国强的保证人,对于邓国强未按合同给付租金,应当向中国工商银行兴义县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辉瑞公司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后,张贴公告,限期清结债权债务,并声明过期不负责,这对债权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国工商银行兴义支行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辉瑞贸易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鉴于辉瑞贸易公司实际上是合伙组织,被撤销后,应由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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