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客观把握合同的生效要件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非常明确,就是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信明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先决条件到目前为止根本没有达到,该合同尚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不产生拘束力;游艺机厂认为五泄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行为表明信明公司已认同了合同生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已具效力。
一、认识和掌握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成立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是否生效,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所作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2.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反映的内容不同。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3.合同成立与生效适用的法律不同。对合同是否成立,主要适用合同法第二章关于“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有关规定,以及证据法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对合同是否生效,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体现国家对合同的评价和干预。
二、全面客观审查生效条件成就与否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所附的条件必须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将来必定发生的或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都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所附条件。在本案中,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条件已作出明确约定,判断该生效条件是否成就,应推测、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1.合同将诸暨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对此法律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但合同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采用何种形式未作具体约定,结合诸暨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2004年2月23日五泄公司股东会决议中同意将信明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游艺机厂的事实,可以认定诸暨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明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2.依照股权转让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需在2004年2月26日前办理,对此,信明公司作为股权出让方是明知的。结合先决条件的约定,信明公司股东应当在此期限前及时召开股东会作出是否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但是信明公司的股东怠于召开股东会议,未作出是否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也没有证据证明信明公司已告知游艺机厂或五泄公司不同意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相反,信明公司在五泄公司的股东会会议中,同意股权转让,因此应认为信明公司的股东默示股权转让;3.五泄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合同履行义务,信明公司也接受了五泄公司履行的义务,从履行义务的角度看,信明公司认可合同已经生效的。另外从信明公司先前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讼理由看,也应认为该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4.信明公司在接受五泄公司支付的3000万元后,再以合同生效条件不具备为由要求确认合同不生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况且游艺机厂对五泄公司的股权又作了处分。综上,探究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可以认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已全部成就,该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因原告信明公司认为合同不生效的诉请,未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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