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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建筑物的处理程序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6-02-18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实践中,对于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建筑,拆迁方往往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后就进行各种拆除程序。事实上,我国法律对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建筑物的处理程序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首先,应当由规划部门对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进行认定,而拆迁方没有权利在拆迁过程中直接认定违章。规划部门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后,也并非一定是走上拆除道路,拆迁部门需要对涉案建筑进行进一步的区分,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分类、认定,在自由裁量时应当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必须予以拆除的类型再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才能进行强制拆除。实践中,规划部门一旦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拆迁部门即着手进行拆迁程序,一纸《限期拆除通知书》下达,当事人的房屋即走上被拆除的道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成为被实践架空的一个条款。
英谚有云“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房屋,作为一个人在这世界生活之处所,其不单单是遮风挡雨之用,更重要的是对于人的隐私保障、心灵归属。拆迁所到处,既是房屋财产的流失,也是个人最重要的归属地被破坏。所以,无论从经济意义上、还是从人的精神层面,拆迁对人的影响都是巨大深远的。所以,一项拆迁工程应该是慎之又慎的,应该是综合权衡后必须拆除的,应该是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即使是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建筑物,即使已被规划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象征,在拆迁活动中对国家公民的私有财产予以剥夺的性质不会改变。在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尚存争议且有较大自由裁量范围的情况下,程序的出现与设计就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处罚的正当性与秩序性,所以这一系列的程序应当得到遵循,并且在有争议时应当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自己的处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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