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讲义法理学:法的起源学说
发布日期:2016-02-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说
(1)神创说。即法是由神创造的,如自然法、神法,人定法源于自然法,或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①在西塞罗看来,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
②中世纪神学家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于上帝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③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认识,如认为法源于天。
(2)暴力说。即法是暴力斗争的产物。如中国法家代表韩非子认为:“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有斗争有暴力才需要解决冲突的规则。
(3)契约说。该说认为在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前有一个自然状态,无国家无法律,但存在一些危及人类发展的因素,人们为了安全,为了进一步的发展,相互缔结契约,放弃部分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了政治社会,该契约就是法律。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说。
(4)发展说。该说认为,法是人类物质、精神或历史传统演化发展的结果。
①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发展到自然界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
②民族精神论者提出法来自民族的精神或历史传统。
(5)合理管理说。许多法社会学者持此观点,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学说
(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
(2)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习惯,它们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3)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