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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南京江宁区组织卖淫案成功快速30天办理取保
发布日期:2016-02-15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指导分析
     组织卖淫案贩卖毒品罪刑事案件

                      
江宁区
           全案成功30天取保候审
                           庄荣华律师分析讲解

案情介绍
     本案南京当事人因组织卖淫案
【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被司法机关刑事立案,当事人家属报以万分急切的心情找到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全程为其辩护代理。 
      接案后庄荣华律师及时并多次会见嫌疑人,同时与嫌疑人解释法律规定和自己的诉讼权利,对于一些基本常见的刑事案件问题作出详细的沟通和交代。


律师办案
    
在侦查阶段,庄荣华律师也多次与办案机关联系沟通,庄荣华律师又结合本案的的发案经过和当事人的主观目的以及行为手段、言辞证据以及书面证据等综合的提供律师辩护意见,最终       在嫌疑人羁押30天的时候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年三十年晚的前一天】。                   

案件结果:
     本案嫌疑人未被逮捕羁押,成功在公安机关阶段予以取保候审    [3000元保证金]。
     本案另一位嫌疑人也同样系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供的辩护服务,同样在羁押30天的时候一并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后,庄荣华律师继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辩护服务。


     至此本案刑事拘留阶段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刑事案件办理
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刑事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刑事司法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刑事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刑事案件家属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刑事诉讼活动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在南京各区办理了大量的取保候审以及法院缓刑的成功案例,处理案件过程中将竭尽所能的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以争取每一次从轻减轻的辩护机会。
【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附鼓楼区组织卖淫案成功案例:                    南京组织卖淫案共同犯罪
                            
鼓楼区刑事案件
      检察院阶段成功变更罪名至协助组织卖淫罪
            
    知名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近期知名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接案一起组织卖淫刑事案件,由鼓楼区司法机关承办,家属在刑事进展到第一阶段即侦查阶段起诉阶段,通过多方比较和选择最终委托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本案,现已经审理完毕。
      

辩护核心要点和进展:
1、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会见嫌疑人,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共会见主犯被告人多次,仔细研究全面案情,核对控诉证据材料,加强律师对案情的深度了解。
2、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多次发表辩护律师意见--变更罪名律师意见。
【最终成功将组织卖淫罪名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名】

律师点评


    本案嫌疑人被南京鼓楼区公安分局以组织卖淫罪在2015年10月31日刑事拘留,后在核捕阶段由鼓楼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科变更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但公安机关在2015年12月11日再次以组织卖淫罪移送审查起诉,但通过辩护继续与检察院沟通意见后,最终本案在2015年12月25日即提交鼓楼区人民法院,待本辩护人至鼓楼法院拿到检察院的起诉书的时候,确认庄荣华律师代理的被告人,在本案最终起诉的罪名仍然改变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若其他当事人或家属有遇到组织卖淫、容留卖淫、介绍卖淫等疑难复杂案件,可以考虑与庄荣华律师沟通咨询,以获取专业优质的刑事辩护策略意见。

   
起严重的刑事案件被庄荣华律师成功辩护,核心的关键在于用最专业角度的律师意见,用最全面的量刑律师意见争取从轻、减轻、缓刑处罚,上述案件均能反应本站刑事辩护律师尽职的表现以及高超的辩护技能,如您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需寻求专职资深刑事律师代理,可联系庄荣华律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组织卖淫罪名行为特征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协助组织卖淫罪名行为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
    首先,行为人是在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被协助的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如果被协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为其提供帮助的人也不应构成犯罪。协助行为从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同时,行为人协助他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的是其他犯罪,则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其次,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所谓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实行犯顺利地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等。司法实践中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即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时,一定要注意将其与在其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相区别。起帮助作用的从犯和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主犯相比都是次要、从属的地位。但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具体参与实施了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只是参与程度、对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直接造成的危害等比主犯轻;而帮助犯是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在组织卖淫犯罪中,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犯即协助组织卖淫的人员是指没有具体参与实施上述行为而只是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物质上的、体力上的或者精神上帮助的行为人员,如充当爪牙、望风放哨等行为就是典型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与之不同的是,组织卖淫罪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指那些遵照首要分子或其他主犯的组织、策划、指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实行行为但危害相对较轻的人员,比如组织卖淫集团中实施“拉皮条”、网罗卖淫人员等行为,但次数较少、危害较轻的人员就属于从犯。对于组织卖淫犯罪中的从犯,由于法律并没有将之单独规定为一罪,因此应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附法律规定:
正常量刑标准:
  
组织卖淫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容留卖淫罪,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协助组织卖淫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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