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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的立法亟待完善
发布日期:2004-12-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财产刑是仅次于生命刑、自由刑的刑罚,实施财产刑有利于从经济上惩罚、教育、改造犯罪分子。财产刑在我国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新《刑法》中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大了,仅罚金刑的条文就从原来的20条增加到139条,占全部刑法分则条文的39.7%。 但由于财产刑的执行程序规定不具体,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困难,亟待进行立法完善。

  一、财产刑执行的立法现状

  财产刑的执行标的物是财产,因此在执行的措施上与民事财产执行有许多共同之处。财产刑的执行同时又是一种刑罚手段,与民事财产执行又有许多不同之处。而现行关于财产刑的立法,在《民事诉讼法》上查无根据,在《刑事诉讼法》中又非常简略。

  1、财产刑执行不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这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不包括财产刑,而仅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财产执行。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部分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规定,已为《刑事诉讼法》所确认,而财产刑适用《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调整对象相矛盾。1998年7月18 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是跨越三大诉讼法、全面规范执行工作、迄今为止最具体的一部司法解释,它对执行机关负责执行的六类法律文书进行了列举,但其中刑事部分也只包括刑事附带民事法律文书,而不包括涉及财产刑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2、《刑事诉讼法》中缺少系统的财产刑执行程序规定。 财产刑的执行属于刑罚的适用,其程序毫无疑问应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刑执行的仅有2个条文-第219条规定的是罚金的减免,第220条规定的是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仅有2 个条文-第358条规定的财产刑执行机关和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 第359条规定的是罚金的缴纳期限、减免和折抵, 仅是执行程序中很小的一部分内容。由于现行法律中对财产刑执行的相当简略,不仅导致各地做法不一,而且形成了“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

  二、财产刑执行的主要立法不足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分别从1997年1月1日和10 月1日施行以来,司法机关在财产刑的执行中遇到的不少困难,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立法不具体造成的:

  1、财产刑的执行机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是刑庭自执; 有的实行审执分离,移送执行庭执行。刑庭在执行中,多是要求犯罪分子先将应交付的罚金或财产交到法院,如不缴纳则加重刑罚;执行庭则一般是在判决生效后执行。民事、经济审判中的审执分立原则在刑事审判中是否适用,各方意见不一。

  2、财产刑的执行期限问题。 单处财产刑的执行期限比较容易掌握,通常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或在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开始执行,但对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被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从何时开始执行,认识上和做法上均不统一。这种情况的特殊性在于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筹集或积累资金有一定困难。因此,有的法院判决被告人在刑满后一定时间内履行义务,也有的法院则要求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即履行义务。由于被告人的刑期长短不一,而刑诉法上对执行期限无原则规定,造成各地做法差异很大。

  3、财产刑的具体执行程序不明确。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 常可能涉及到对被告人财产的扣押、查封及银行存款的查询、冻结、划拨等,这些显然不能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进行,而只能以刑事裁定书的形式进行。但由于刑诉法上缺少相关的规定,使刑事裁定书中缺少可引用的程序法律依据。出现了被告人死亡、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财产刑亦应中止或终结执行,但也由于无法律依据,将导致长期不能结案。

  三、财产刑执行的立法建议

  针对财产刑执行立法上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立法内容与形式两方面进行完善。

  1、关于立法内容。在财产刑的执行立法中, 至少要明确以下几个内容:(1)财产刑执行的程序法主要依据是《刑事诉讼法》。 财产刑的执行与民事财产执行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前者体现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制裁,而后者则体现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财产刑的执行程序具有许多不同于民事执行的内容,如财产刑的执行不存在当事人申请的问题、执行中的裁定不能是刑事裁定。(2 )财产刑的执行机构是执行庭而不定刑庭。要保障刑事法律文书文的严肃性,规范执行程序,就应当由专门担负执行职能、具有执行能力的执行人员来进行。(3 )财产刑的执行期限。应当根据被告人刑期的长短(对并处财产刑而言)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决定财产刑执行是在刑满后执行还是判决生效后执行。没收财产刑应在判决生效后期即予执行。因为没收财产没收的是现有财产,不同于罚金。(4)财产刑的执行措施。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等方法进行执行。(5)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 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如果故意妨碍执行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2、关于立法形式,可以考虑采取三种方式进行立法:(1)制定财产刑执行的特别程序。可以通过对《刑事诉讼法》进行解释、制定财产刑执行的专门规定等形式进行立法。(2)参照《民事诉讼法》。 虽然财产刑执行与民事执行有许多不同之处,但在执行标的物都是财产这一点上又有共同之处。因此,涉及财产执行的一些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完全可以参照适用。诉讼法之间互相参照不仅符合诉讼程序特点,也是有先例可循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4 条规定“对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因此,立法上也应明确除了特别规定外,财产刑执行可参照民事执行程序进行。

  3、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鉴于执行程序有许多不同于一般诉讼程序的特点,且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十分广泛,除了民事(经济)执行、行政执行、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执行外,还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仲裁裁决执行等,这些执行程序有许多共同之处,可以考虑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王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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