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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一个字也不能差?
发布日期:2016-01-19    作者:单义律师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琳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商品买卖相关的纠纷也屡屡出现,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就买卖合同的问题为您解读。 
    2014年初,杭州萧山一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山市一个个体业主签订买卖协议。协议写明买卖货物的名称、质量、数量、价款、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等。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即向广东方供货,至同年6月,广东方共拖欠货款8万多元。经催讨,广东方承诺在2015年10月前付清。但到期后,广东方却未履行承诺。无奈之下,该公司向所在地萧山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不久,广东方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与该公司订立的买卖协议第4条约定为:“如遇违约,由双方先行协商,协商无果,应向原告所在地法院上诉。”而“上诉”属于二审程序,双方事先约定二审程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故该约定无效,此官司应由广东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这时,材料公司才发现在合同上写错了字,把“起诉”写成了“上诉”。对此,萧山法院也“无能为力”,该公司只好“辛苦”一趟,跑到广东打官司了。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当事人在交易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有关交易的一切包括引起争议时管辖的法院,当事人均可在合同中约定,但这种约定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约定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否则约定无效,这是本案萧山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广东的原因。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合同上的签字盖章就意味着要开始承担合同上约定的责任,享有合同带来的权利。因此签订一份内容明确、条款完备、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中萧山公司的本意是在引起诉讼时由萧山法院管辖,但因在签订合同时疏忽大意,造成合同上表述的意思与自己的真实意思不相符,导致合同的条款无效,从而不能按照自己最初的意思行使合同上的权利。针对合同的特点,公司审计法务部提醒各业务部门对外签订合同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签订合同时对合同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甚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要仔细推敲,做到表述准确,没有歧义;2、 合同各个条款的内容必须是明确的;3、 自己无法做到或虽能做到但做起来成本较大的承诺不能出现在合同中;4、 对于对方的承诺要求其写进合同当中;5、 尽可能考虑以后交易中可能出现到的问题,做到合同条款完备;6、 充分理解合同中各个条款的意思及风险,对专业术语或者法律术语较多的合同要请专业人士或者律师或法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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