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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返还购房款并赔付相应的房屋升值损失的案件
发布日期:2016-01-1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本文为资深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

案件点评:
李菁和何维伟系亲戚关系。2005年何维伟所在的单位分房时取得了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诉争房屋的资格,当时何维伟无力购买该房屋,准备放弃购买资格时,李菁得知后找到了何维伟表示希望购买该房屋。双方处于信任,仅口头约定该房屋由李菁支付房款,该房屋归李菁所有。待该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后再行过户手续。
20051012日,何维伟作为乙方买受人与北京市某国有企业签订集资建房合同,合同约定何维伟作为买受人购买诉争房屋,房屋价款为44万元,当日,李菁将购房款交付了该产权单位。
20071022日,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委员会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等级的所有权人为何维伟,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20131129日,李菁找到何维伟希望过户,但遭到何维伟的拒绝。之后李菁多次与何维伟协商过户事宜,但均遭到拒绝。
2014411日,何维伟将李菁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令诉争房屋为自己所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房屋归何维伟所有。一审判决之后李菁不服判决上诉,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并主持了调解,调解后,李菁与2014620日前将诉争房屋返还何维伟。
2015414日,李菁将何维伟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何维伟返还购房款及其他相关款项共计42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款60万元,共计102万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
 
审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何维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菁房屋购房款及其他相关款项共计42万元;
二、何维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菁房屋差价款及其他损失费共计55万元。
 
著名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借名买房纠纷案件。
本案中,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何维伟依法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根据法院调解,李菁已经将涉诉房屋返还被告何维伟。李菁提起此次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资深合法的权益,因购买房屋时自己已经实际支付了购房款,且涉诉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因此在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被确认无效之后应当予以返还,同时法院在考虑到双方之间的过错程度,结合何维伟获得的房屋升值利益,认为何维伟为主要过错方,因此认定何维伟应该对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其应当赔付李菁因此受到的损失,于法有据。
本案中原告对该借名买房关系的无效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双方之间买卖的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双方作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从主观上应当是知道私下买卖经济适用住房是违法且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双方在借名买房关系被确认无效上均存在过错。虽然双方之间的协议已经被确认无效,考虑到李菁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前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而何维伟在没有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前还多次起诉要求确权,出于诚实守信原则,法院认定何维伟的过错程度更大,因此最后判决要求风雨荣返还原款并赔偿损失的判决是正确的。
 
靳双权律师认为,当下社会陷入的是一种金钱至上,膜拜金钱的风气,在如此风气之下,难免会有少数人不顾亲情、道德、道义,再加上现在违约成本较低,国民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宁可违约也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导致很多守约人的利益损失,为维权投入了大量的精力、金钱,因此,靳双权律师建议各位当事人,发生了房产诉争不要慌张,拿着具有关联的证据找到资深的房地产律师才是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胜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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