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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经济法知识点:土地法律责任与土地纠纷处理
发布日期:2016-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土地纠纷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选择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起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起诉。

  2.土地法律责任

  (1)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

  批准文件无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非法占用土地的

  责令退还;拆除建筑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没收建筑物可并处罚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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