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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诉讼指南(上)
发布日期:2016-01-14    作者:单义律师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交通事故逐年增多,由此而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呈递增趋势。在起诉的时候,弄清楚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上的相关问题十分有必要。
    一、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受理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二、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
     以下法院都有权管辖:事故发生地法院、车辆最先到达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任选其一进行诉讼。
    实践中考虑到案件送达、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等因素,建议在选择管辖法院时:
    第一,如果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已查扣事故车辆的,宜由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第二,否则,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好纠纷。
     三、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当事人
    (一)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当事人范围
    所有因交通事故而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当事人都可以起诉,具体包括:
    (1)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2)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伤残或死亡的,还应包括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或死者生前实际抚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3)因交通事故遭受直接财产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可列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告范围
    我们根据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性质的不同,针对被告范围作不同的说明:
    1、肇事车辆是单位的,且驾驶员系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将单位列为被告,作为赔偿义务主体。
    (注:肇事车辆是单位的,但驾驶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宜列单位为被告,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将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列为被告负责垫付。)
2、车辆属于挂靠经营的,且能够证明该事故发生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应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对外不生效。)
3、车辆出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将租用人列为被告;
    但如果出借人或出租人有过错的,也可以将出借人或出租人列为被告,比如知道自己的车有缺陷,知道借用人或租用人无证驾驶或饮酒驾驶。
4、机动车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将肇事人列为被告,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主体,学术界争论较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损害承担责任”的精神,应将车辆的实际占有人(即事实车主)列为被告,作为赔偿义务主体。
    其他情形下的被告范围,请参看前期文章《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解读(一)主体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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