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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挂靠”法律关系
发布日期:2016-01-13    作者:尹朝阳律师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应当认定为挂靠行为: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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