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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侵犯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判赔偿损失
发布日期:2016-01-12    作者:110网律师
    上海某公司是某明星系列婚纱礼服照片的著作权权利人。广西南宁市完美科技公司运营的美丽网网站未经上海某公司的同意,擅自将该系列的部分照片上传至该网站,以此增加点击量,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上海某公司在发现该侵权行为后,向南宁完美科技公司发出公函,要求删除图片并赔偿,但是该公司一直未予理会。我所张一奇律师接受上海某公司的委托后,认为南宁完美科技公司擅自将他人拥有著作权的照片发布其自身运营的网站,侵犯上海某公司的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经催告后,其未就其侵权行为进行协商或赔偿,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故此,张一奇律师在准备相关证据后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南宁市中院于20156月受理后,于同年9月开庭审理。南宁中院认为,南京市完美科技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登载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南宁中院判决南宁市完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上海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权利人在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同时提供著作权登记证明文件,被告一般很难逃脱侵权责任。被告常见的抗辩理由,其从公开的网络环境中下载而来,这一抗辩并不影响法官对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因此,我们也建议网站运营者,不要随意使用网络中下载素材使用于自身网站,原因是运营者无法对该素材的创作者是否放弃著作权进行判断,因此也就埋藏了纠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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