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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工伤不要慌!
发布日期:2016-01-08    作者:110网律师

社会发展不断进步,生活节奏也不断加快,工作压力也就越来越大!俗话说“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确是,可是每个行业却也潜藏这不同程度的危险,近来接到各种咨询,工作期间,有的手指骨折,有的胳膊残疾,有的甚至丢掉性命!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关于工伤及工伤死亡的相关知识!
首先,我们先了解下工伤的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然后当我们认识到自己受到的侵害属于工伤时,要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一般要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该结果看自己应获得多少赔偿。第三,要看单位是否有工伤保险,如果有一般就走保险解决,走保险也有特殊原因的也要提前咨询律师。如果没有保险要与单位协商解决(在此提醒一点,不是说没有签劳动合同就不算工伤)在此,律师的介入就有了意义,因为你不知道你应该得到的赔偿是多少,应该享受的权益有哪些。若宁可自己协商,也不咨询律师,又协商不成的,最后自己解决不了,律师出面协商,更容易有效解决,为当事人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再或者走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律师也有办法用最快的时间帮助当事人解决赔偿。总之,第一时间咨询律师是最稳妥的。例如前几天接到的一个咨询:
当事人受伤时已经59岁,做鉴定时年满60岁,工伤保险按60岁给予了相应赔偿。我给对方回复,现在咨询律师为时已晚......那么,如果当事人发生事情时第一时间委托了律师处理,律师就会指导应该怎么做,才能获得一次性就业补助和医疗补助,白白损失了8万余元,每每我们看到这样的咨询都会倍感可惜与无奈......
如果工伤已经涉及到死亡,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以上即为笔者对工伤及工伤死亡的总结,希望可以为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同时,大家对法律一定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相信法律是更公平正义的,遇到事情,可以提前寻求律师的帮忙,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千万不要等到问题解决不了了再找律师,否则造成的后果是不可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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