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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问题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发布日期:2016-01-07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施行以后,由于各省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不同,各省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社会保险方面的监管事项也不尽相同。本期监察之窗主要向各位读者介绍一下在社会保险方面,哪些问题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本市劳动保障监察在此方面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一是受理并查处劳动者个人反映用人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为其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投诉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可以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即本市社保中心及各区县分中心)依法处理。因此,若劳动者个人选择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受理并查处。二是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重要环节,如果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其招用的劳动者就无法参保。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也应当在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否则,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实,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若逾期不改正的,将结合具体案情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至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三是负责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逾期仍不缴纳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指令进行整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该单位处以欠缴数额1至3倍的罚款。四是检查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一经查实,将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医保监督机构等部门依职权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至5倍的罚款。此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还负责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劳动者本人的行为,对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等。
  案例解读:某工程技术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187306.85元,社保中心(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但该公司逾期仍未缴纳。2015年1月底,因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却不缴社会保险费,社保中心遂将该案移送劳动保障监察,建议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该工程技术公司实施监察,查实该公司确实未按时足额缴纳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社会保险费187306.85元,且在社保中心责令改正后仍然没有缴纳。2015年3月2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社保欠缴金额1倍的罚款,共计187306.85元。该公司接到听证告知后,依法提出听证申请,但其却未出席听证会。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无故未参加听证会,视为放弃听证。最终,在经过集体讨论后,对该公司做出处以罚款187306.8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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