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应当全面履行,违约者应承担责任
张先生,本人在玉龙山庄购买的一套住房,为装修房屋,与施工方订立装修协议,并预付56000元装修款,还约定 3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结束后一年内支付。施工方装修时拖拖拉拉,吴先生催促之下,竟然撇下未完成的项目,撒手不管了,再催也不来。咨询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既然吴先生与对方订有合同,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法同时也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在施工方违约,应依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吴先生可以参考一下双方装修合同中对违约行为的处理,如果有违约条款,可以依违约条款追究对方的违约之责;如果没有违约条款,对于对方单方违约行为给自己的造成的损失,可以主张赔偿。在具体处理措施上,在程序上先书面通知对方履行合同,对方如不履行吴先生再找其他施工单位施工。在实体上吴先生应对没有完工项目列出细清单,并辅以照片。因为将来对工程款以及主张的赔偿款发生争议后,便于举证及第三方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