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支付的主体可分为有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待遇有三项,分别是 (1)治疗工伤期间即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包括:(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3)住院伙食补助费;(4)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2、按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还可以分为:工伤医疗待遇、伤残补偿待遇、因工死亡待遇。这种分类方法为《工伤保险条例》所采纳,并针对不同情况做出了细致深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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