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市内各单位及市民个人申办领事认证事宜,其程序及要求是: 1、办案人员检查由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国别、本数、金额项目,符合领事认证要求。 2、受理由贸促会、商检局对各有关单位进出口贸易所办理的发票、产地证等需办理领事认证的材料。 3、经处长审批,向外交部报认证申请函和副表、加盖公章后,寄外交部领事司。 4、认证材料办好后,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