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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5-12-24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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