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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过错责任原则
发布日期:2015-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过错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重申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它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过错便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过错和被侵权人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如果数人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物件损害责任以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责任等,均适用过错推定。过错推定的实质就是从侵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免除了被侵权人对过错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是,在过错推定责任场合,受害人仍然应当举证证明三项内容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加害人要想免责,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见,过错推定责任仍然是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此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危险事故的增多,继续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会增加受害人证明行为人过错的难度,同时行为人也会力图寻找各种无过错的理由以免除自己的责任。为了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受害人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成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得到运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以及高度危险责任等,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运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注意五个方面:第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与过错责任原则并列的归责原则,本身并不直接具有作为裁判根据的意义。要对某一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必须是侵权责任法或者单行法明确规定该类案件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法官不能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擅自适用该原则。第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需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是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第三,无过错责任不是绝对责任,行为人可以向法官主张法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譬如在产品责任案件中,产品制造者可以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而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在高度危险物致损案件中,高度危险作业人可以证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而免除自己的责任等。第四,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是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并非不考虑受害人过错。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第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在赔偿数额上可能存在限制。譬如侵权责任法第77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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