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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通知工会,被判赔7.6万元
发布日期:2015-12-17    作者:毛曼律师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通知工会,被判赔7.6万元
摘自黑豆劳动法智库
用人单位因不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起诉至市第一人民法院。近日,法院认定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6万元。
案情:与人发生口角被辞退要求赔偿 2004年,姚望(化名)入职一家公司做普工,2012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去年10月24日早上,姚望在公司宿舍与另一名员工小张发生口角,当日中午,小张叫来同事小赵将姚望殴打了一顿,导致姚望头部受伤。后公安出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小张和小赵各处以行政拘留10天,处罚款500元。 此后,公司将姚望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去年11月17日,姚望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6万元,获得支持。 而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讼讼。 庭审:未通知工会辞退程序违法判公司败讼 庭审中,姚望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因为没有事先通知工会。 而他所任职的公司认为,劳动合同约定姚望有以下情形均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消极怠工;损坏公司财物;打架斗殴。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在工厂内打架、酗酒滋事、赌博、吸毒者,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公司可以无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 庭审中,公司确认工会成立于2003年,对姚望作出开除处分时并未征求工会意见。 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提供的3份打架报告和姚望提供的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显示姚望有参与打架斗殴的行为,公司以此解雇姚望,理据不足。同时公司在辞退姚望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义务,其解雇程序明显违法。由此,法院认定公司解雇姚望的行为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6万元。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释,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雇劳动者时,应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义务,否则,将因违反程序而承担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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