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专利权的主体
发布日期:2015-12-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
1、三种权利的概念
(1)申请专利的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就发明创造可以向专利主管机关申请专利的权利。
(2)专利申请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向专利主管提出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专利授权时享有的专利期待权。
(3)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特定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体现禁止性、排他性。
(4)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申请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也是可以转让和继承的。对于专利申请权的转让适用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因此专利申请权可以通过转让和继承而继受取得。
2、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关系
(1)专利权的原始取得是通过行使专利申请权,经专利主管机关批准授权后取得的。
(2)民事主体取得专利权的途径除了行使专利申请权而原始取得外,还可以基于专利权的转让和继承等方式继受取得。
二、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发明人、设计人
(1)概念: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
(2)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A.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
B.只是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
C.其他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
(3)共同发明人: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发明创造共同构思,并且都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其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
△也只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
(4)发明创造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所以无须满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只要该主体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可以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5)与发明人、设计人相关的一个概念是专利申请人。
A.专利申请人:指有资格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或者是已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B.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申请人只要对发明创造拥有合法权利(职务、继受)即可。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
如果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则有权取得专利权的主体应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
3、合法受让人
合法受让人,是指依法转让、继承方式取得专利权的人。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和继承;专利权经合法受让后,受让人就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4、外国人
(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根据《巴黎公约》规定,享受与我国国民同等待遇。
(2)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如果其所属国与中国有互相允许对方国民在本国申请和取得专利权的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互惠原则,其所在国的法律承认我国国民在该国享有专利法上的同等待遇,则其可享受与我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此种情况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三、专利权的归属
1、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1)根据《专利法》第6条,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发明创造的所有者,他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如赠与、转让或继承等方式将该权利转移给其他主体,即合法继受人。
△合法继受人在申请专利时,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供合法继受该发明创造的证明,在申请专利的请求书上应当注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2、共同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专利法》第8条、《合同法》第340条
即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1)如果双方另有协议约定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归属的,按约定办理。
(2)如果没有约定,则申请专利与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各方共同所有,其中一方不得剥夺其他方的权利;
A.如果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
B.如果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以后不再享有专利权,但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C.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则其他方均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专利法》第8条、《合同法》第339条
即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如果双方另有协议约定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归属的,按约定办理。
(2)如果没有约定,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归受托人所有;
A.受托人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
B.受托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4、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1)概念:
职务发明创造指发明人、设计人为了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此处的“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2)类型:——《专利法》第6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
A.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
a、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本职工作”:应当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即工作责任的范围,而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的业务范围。
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交付的任务”:应当指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主要是工作人员根据单位领导的具体要求承担的任务。
△如果是单位的一般性号召、领导一般性的同意不能作为“本单位交付的任务”。
c、退休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B.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a、“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且不起决定作用的不能认定。
b、必须强调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而非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实施”发明创造。故某人在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之前,已经“完成”技术方案,但缺乏实施条件,利用单位条件“实施”该技术方案的,不属于职务发明。
(3)归属:
除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另有约定之外,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均属于发明人所在单位。
(4)发明人、设计人权利:
A.如果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则允许发明人和所在单位协商,将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发明人。
B.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享有受奖励或获得报酬的权利。包括:
a、基于发明创造的完成应得到的奖励和基于发明创造的实施应得到的报酬。
b、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专利权人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非奖励)——《专利法》第16条
C.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享有署名权
即发明人、设计人有权表明他是该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D.根据《合同法》第326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职务发明创造时,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