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腾——专注知识产权诉讼 随着知识、技能在生产中日渐占居主导地位,知识经济兴起并迅速发展,人们的法律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在当今的
版权侵权诉讼领域,互联网无可争议地成为多种版权作品的传播媒介,无形之中扩大了著作权客体的范围,不但传统的传播形式发生了改变,各种版权作品的传播范围和速度也实现了质的飞跃,然而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日益猖獗。如果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被侵权,怎样才能有效地保存证据呢?可尽早找公证处做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网络版权侵权具有特殊性 网络版权侵权主体多样化、侵权对象复杂化使得相关证据难以收集。网络空间的无限延展决定了网络版权侵权主体可能是众多的网络用户、可能是网络运营商、也可能是除以上二者之外不特定第三人,包括个人甚至多个组织。网络版权的侵权对象更加复杂。以往的证据收集手段早就无法满足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的需求,当事人对于正确、有效收集证据难以有科学的认识,费尽周折收集到与案件有关证据材料极有可能由于多种因素的不规范最终不被采用而不得不面对败诉的结果,因此网络版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材料收集给当事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网络版权侵权证据能够被轻易篡改,时限性突出。相当数量的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特别体现在网络版权侵权中,信息的网络传播、存储、流转以数字化方式体现,作品一旦在互联网上传播,侵权人也可以随时复制、下载和删除与侵权行为有关痕迹,权利人即便能够搜集到相关的证据材料,将其有效固定并保存也有一定难度,因此不稳定性十分突出,权利人难以掌控。网络证据保全锁定侵权随着现代社会信息化、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涉及网络内容的纠纷将会日益增多,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解决被侵权人举证难的有效途径。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随同网络发展而衍生出的一种新型公证类型。目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主要集中在企业或个人的名誉权被侵犯、企业产品权被侵犯、网页版面侵权等方面。由于网络具有隐蔽性,网页可以随时被修改或删除,致使网上证据极易消失。虽然当事人也可通过打印、摄像等办法自行采集证据,但在诉讼中,自行采集的证据往往效力不够,难以被法院认定或采信。而由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法院将会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有利于被侵权人打赢官司。
我国相关立法赋予公证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法律效力,具体体现在:第一,经公证机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其他一般证据;第二,经公证机构保全的证据,具有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律效力;第三,法律对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亦有专门的规定,确认了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效力。
网上查询取证一般应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公证员要对所有的电脑操作步骤、时间和进入网页的先后顺序及对出现在电脑屏幕上的网页内容的复制过程实时进行现场监督,实时打印或拍照。取证完成后,公证员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向申请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整个过程最短10分钟即可完成,花费大约在1000元到2000元之间。可见,保全公证网络证据可以有效解决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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