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的出资是借贷还是赠予?
笔者曾代理过许多婚姻案件,其中涉及房产分割的纠纷中,非常常见的一种客观现实是往往购房款的首付款部分由男方或者女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下。
1、根据最高院民一庭研究组的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该房屋产权的性质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即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因为部分出资的事实无法改变房屋产权的性质。对于这点律师基本同意。
2、出资的认定是否属于借贷还是赠予?
很多情况是,男女双方一旦一方发起诉讼,另一方则会主张该出资属于借贷并由一方签署债权凭证。律师认为,必须严格抓住民间借贷的概念,即出借方交付给借款方,到期后借款方返还借款。在按揭贷款中,子女的大部分工资都用于还贷,想要在还贷的同时偿还父母的出资有违一般的常理。而且现实是大多数父母都是一种提前将自己财产进行分配的意愿。所以,律师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认定赠予比较合理。
3、既然是赠予是对一方的赠予还是对双方的赠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除非有明确的赠予一方的意思表示否则推定为对双方的赠予。
4、律师提出一个观点是:这种对双方的赠予应该是有前提条件的。第一,父母的出资能力有限,面对如此巨大的出资情况下,往往希望通过自己的出资换来子女白头偕老的愿望。第二,基于父母与子女的特殊身份关系,往往这种条件是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第三,尤其在如果出资方子女没有过错的前提下,有违一般朴素的正义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