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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复习: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发布日期:2015-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必须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限的要求。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必须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企业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至于缴付出资的期限,国家司法考试不进行限制,由合伙协议约定。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同时,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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