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票据丧失与补救
发布日期:2015-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并不失去票据权利,但票据权利的行使遭遇重大障碍。
1.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的提起人为失票人。
(2)挂失止付的相对人为丧失的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
(3)挂失止付的效力:付款人暂停付款(临时补救措施)如果其仍对票据进行付款,则无论善意与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票据本身并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失票人的票据责任并不因此免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能因挂失止付得到最终的恢复。另外,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2.公示催告
(1)公示催告的条件:可以在挂失止付后申请,也可以直接申请。
(2)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失票人,即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可能是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者出票人。
(3)公示催告的进行:审查、公告、发出止付通知。
(4)公示催告的终结:有人主张权利的,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无人主张权利的,法院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终结公示催告,自该判决作出之日起,申请人就有权依该判决,行使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普通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