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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汇票的追索权
发布日期:2015-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追索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2.追索的原因

  (1)对于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汇票到期日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3)被追索人依法进行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3.追索与再追索

  (1)追索义务人的责任。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他们均为追索义务人,对持票人承担无条件给付汇票全部金额的责任。

  (2)追索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方式:持票人的选择权。

  (3)再追索。

  (4)追索的例外。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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