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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聊天信息发现违纪 据此辞退员工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15-12-07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1】
  员工飞信谈跳槽
  公司发现辞员工
  张小姐被某地产公司聘为行政助理,然而,去年12月突然被上司通知“不用来上班了”。张小姐说,这是因为自己下班忘了关电脑,电脑中,飞信软件的聊天记录被门店的孙经理偷看了。孙经理将她的聊天记录偷偷拍照,发给总公司。孙经理还将该聊天记录在公司员工之间广泛转发。张小姐对此忿忿不平。
  该飞信聊天记录显示,张小姐跟一名员工讨论去另一家房产公司工作的事情。孙经理说,那晚他想使用那台电脑,一碰鼠标显示器就亮了,上面就是张小姐的飞信聊天记录,我就随手用手机拍下来了。最终,公司以“工作不认真、上班迟到、聊天”等为理由,将张小姐劝退。
  【案例2】
  聊天记录被发现
  公司指控员工泄密
  从事销售工作3年多的滕女士,今年7月,快下班时,合伙人刘先生告诉她以后都不用来上班了:“你泄露了客户信息给同行,对公司造成了利益损害。”滕女士感到很困惑:“我每次聊天都是把软件关了的,他们怎么可能会有我的聊天记录?”另一位合伙人于女士说,滕女士离开时将QQ聊天窗口最小化,而实际上并没有关闭软件,聊天记录被一位员工在台式机上发现,并上报给他们。
  随后,刘先生拿出截取的部分聊天记录,通过聊天记录发现,在7月初,滕女士先后将5位客户的小区名称、电话、姓名、客户出价等信息发给了本地另一家同行的销售人员。聊天信息还出现“记好了就删了”、“算了,怕他们来看到不好,还是我晚上打电话给你”等内容。合伙人刘先生、于女士均认为,这些都是证据,被泄露的客户信息恐怕不止5单,并拿出一份员工制度,写明“如遇串单,盗取公司信息透露给他人者”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律师点评】
  1、公司如果发现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有权做出辞退处理吗?
  姚均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的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
  在第一个案例中,张小姐的行为并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所以,用人单位无权以此为由辞退该员工。
  在第二个案例中,滕女士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人单位是否有权因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首先要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只要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向员工进行公示和告知,就可以按照其规定进行用工管理,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通过这两则案例可以发现,用人单位在日常用工管理中,更应当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员工管理;同时,还应当注意到用人单位知情权与劳动者隐私权之间的分寸,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2、公司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是否需要保护员工的隐私?
  姚均昌:在上述案例中,单位负责人擅自浏览、拍摄、传播聊天记录,涉嫌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因为办公电脑作为相关信息的载体,其内部储存的信息归个人所有,特别是员工通过QQ、飞信等聊天工具遗留在电脑中的聊天记录享有隐私权,有权不被他人知悉、使用、公开、传播。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就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可以向劳动者进行了解。
  因此,用人单位就应当注意,用人单位仅限于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不得因此而延伸出去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比如婚姻状况、生育状况、家庭背景、毒品检测、搜查、电子邮件监视、录像监控、QQ聊天记录等。对于劳动者自己的生活秘密不被他人所知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隐秘的权利,该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均无权予以侵犯。
  3、公司如果发现劳动者泄露商业机密等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是否有权处理?
  姚均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损失,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由此可知,无论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员工,若因个人的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除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外,还可以要求劳动者为此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用人单位除在规章制度中要对具体的损失数额进行具体的量化外,还应当注意造成经济损失证据的收集与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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