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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否能自主管理小区
发布日期:2015-12-06    作者:孔静律师
随着经济的发展,老旧小区面临着物业管理越来越差的问题。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物业管理的成本不断提高,对于业主来说,物业环境不断变差。本应可以以提高物业管理费来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可是,因业主大会召集程序复杂,大部分业主不愿提高管理费收费标准等原因,最终物业管理价格很难提高,老旧小区则变成了物业管理公司的鸡肋。而此时,业主委员会作为民间组织,免费负担起管理小区的任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小区符合法律规定。第一、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依法成立的自治管理性质的组织;第二、根据《物权法》第81条之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即业委会管理物业小区的模式亦是物业管理模式的一种,为法律所允许。
若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的管理人,则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第一、《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之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对此事进行表决;第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之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那么对于业主大会的决定是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呢?根据《物权法》第78条之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业主委员会自治组织在经法定程序后可以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作者孔静,微信号18025085049,转载时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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