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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孕检告知不全面 孕妇患上尿毒症
发布日期:2015-12-04    作者:刘德斌律师
因为医院孕检中存在过失,对孕妇告知不全面,导致孕妇肾功能损害并被迫终止妊娠,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庐江县法院审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女青年小林2013年初结婚,婚后不久便怀孕了。经人推荐,小林选择在庐江县某医院进行定期孕检。孕检过程中,医院发现小林患有慢性肾小球 肾炎,但检查医生对此没有足够重视,没有充分告知小林。此后,小林的肾功能进一步减退,最终导致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为保全母体健康,小林被迫终 止妊娠。
  经当地卫生机构委托,2014年11月,合肥市医学会对小林病案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例属于二等甲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2015年初,司法鉴定机构对小林后续治疗费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小林需终生服用百令胶囊等七种药物、平均每日药费总额为261.97元,后续 治疗费以其服用该七种药物的总天数为准进行累加计算。
  小林认为,因医务人员告知不全面,造成其延误诊疗,医院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身心健康,并造成了巨大损害。小林与医院对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按预期人均寿命75周岁计算,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75999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林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已被鉴定为二等甲级医疗事故,医院对此存在有过失。经司法鉴定, 小林需终身服用药物,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经调解,小林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庐江县某医院自2015年12月31日起 每年赔偿小林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该款按年度由庐江县某医院于次年12月31日付清,付至小林75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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