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就医死亡 医院被判赔偿
6岁女童芳芳(化名)因肚子疼到北京儿童医院就诊,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在医院。司法鉴定认为医院在无床位收治的情况下,未及时给予转院,使芳芳丧失了最佳的救治时机,存在过失。西城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儿童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赔偿芳芳的父母37万余元。
李先生夫妇是河南农民,长期在北京打工为生,有个6岁的女儿芳芳。去年8月14日,芳芳因为肚子疼到北京儿童医院就诊。门诊医生检查后考虑肝脓肿,感染可能性大。李先生夫妇说,由于医院没有床位,芳芳只能在急诊观察室治疗。但是,医生给孩子注射了一些药物之后,芳芳的病情还在逐渐恶化,出现了发热和心跳过速等情况。
医院又给予抗感染等一系列治疗,芳芳的病情仍进一步恶化。直到8月20日,芳芳出现呼吸困难,才住进了ICU,但当时已经休克,脏器也出现衰竭,气管插管时有大量鲜血涌出。第二天,医院宣布芳芳死亡。
李先生夫妇认为是医院的诊疗错误导致女儿死亡,将儿童医院告上法院。
儿童医院在法庭上表示医生给芳芳开具的检查和化验,李先生夫妇都不配合,甚至在留观期间要求离院。家属不配合就医,出现任何不良后果应由患儿及家属自负其责。
诉讼过程中,经李先生夫妇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中心根据病历资料分析,芳芳应该是由感染导致的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是其自身原有疾病基础上,病情未得到有效控制逐步发展所致。
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抗生素治疗未见明显疗效的情况下,未考虑调整抗生素治疗,使其病情发展恶化明显,医院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同时,医院无床位收治,也未及时给予转院,使芳芳未能在病情相对较轻的时段及时住院系统诊疗,遏制病情发展,丧失了最佳的救治时机,存在过失。
虽然医院有错,但就诊期间芳芳多次离院对院方连续观察和判断其病情也存在一定不利影响,因此,鉴定认为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
医患双方对鉴定都有意见,认为自己无责。李先生夫妇称,孩子戴上医院的监护仪器后比较闹,为了让医院把仪器撤掉,他才签了自动离院材料,但事实上,此后他们一直在输液室门口或监护室门口睡,从未离院。而院方则表示,已经给孩子开了输液单,留观病人需要在床位边监护,如果离院则无法监测病情。芳芳离开病房到大厅,医生无法检测。
虽然原被告双方都不认可鉴定结论,但都没有证据足以推翻鉴定意见,法院最终还是采纳了鉴定意见,并酌定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儿童医院赔偿李先生夫妇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