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发布日期:2015-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
A.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
B.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否则为期限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民事行为中所附条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并以意思表示的形式表现出来。条件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如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条件不得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
(5)条件必须是决定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果条件不是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只是决定其他内容的,则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题例】如甲与乙约定,甲父死亡之时,将房屋出租与乙。双方的约定是否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A.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
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暂时不生效,因此,也称停止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延缓条件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就获延缓或暂时停止,待所附条件出现时再发生效力。易言之,如果所附条件最终未出现,该民事法律行为即确定地不生效。上文举例中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就属于延缓条件。
B.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条件所附的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A.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易言之,在积极条件,以设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均可设定积极条件。
B.消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易言之,在消极条件,所设定事实是消极的。条件的积极与消极,其区别仅在设定的角度不同。前述“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终止合同”,属积极条件,而反过来约定“如留学后定居不归国,就续租合同”,则属消极条件。两者条件内容并无不同,但条件的性质,却有积极与消极之分。
(3)判断标准
A.判断肯定还是否定,看前半句有没有“不”
B.判断解除还是延缓,看后半句有没有“不”
如果……就……(肯定、停止)
如果不……就……(否定、停止)
如果……就不……(肯定、解除)
如果不……就不……(否定、解除)
4、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成就
(1)条件的成就指作为条件的事实出现,也就是当事人所附的条件,自然地而非当事人人为地出现或不出现。在积极条件,以事实的出现(发生)为成就,而在消极条件,则以事实的不出现(不发生)为成就。
(2)条件的不成就是作为条件的事实已经确定不能发生。在积极条件中,是指事实已经肯定不发生,在消极条件中,则指事实已经发生。
5、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就会使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而他方则负担义务;在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就会使当事人一方丧失权利,他方则解除义务或者回复权利。
(2)条件拟制效力。当事人负有必须顺应条件的自然发展而不是加以不正当地干预的义务,亦即不作为义务。即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不实现;恶意阻止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已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