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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
发布日期:2015-11-29    作者:110网律师
民间借贷合同的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为了更好地保证权利实现,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对主债务予以担保。因而就产生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主合同);一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从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的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为了更好地保证权利实现,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对主债务予以担保。因而就产生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主合同);一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从合同)。当债务人或保证人不能按时还款时,有的债权人对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难以区分,往往误认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一个概念,这样有时会导致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使得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债务人却无力还款的情形。现就民间借贷案件中所涉及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问题作简要的分析。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事实。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只要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后的两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就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保证期间是担保债权的存续期间,涉及到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债权能否履行,也是确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时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说明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那么如何理解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上述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二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后才产生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由于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保证期间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方式以及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等均有不同的规定,这里分别阐述:
一、一般保证。《担保法》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结合《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从判决或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问题:
1、债权人要想让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这一点前面已阐述;2、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只能是诉讼或仲裁,而不能用其他方式,如发律师催款函、直接找债务人或保证人协商还款等;3、起诉或仲裁的对象只能是债务人,而不是保证人,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4、主合同判决生效之日起,保证期间终结,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因此实现了从保证期间向诉讼时效的转换。
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5月1日还款,丙为一般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规定,未约定担保期间的,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还款期届满后,甲未还款,乙于6月2日向法院起诉甲,8月15日判决生效,此时丙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如果乙于12月15日起诉甲,那么保证期间就经过了,丙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保证。《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规定有以下区别:1、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即可以是诉讼或仲裁,也可以是其他方式;2、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中必须有保证人,可以同时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单独向保证人主张权利;3、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在主张权之日终结,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5月1日还款,丙为连带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还款期届满后,甲未还款,乙于6月2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丙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如果乙于12月15日起诉甲,那么保证期间就经过了,保证人丙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是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一定要明确,这既是计算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依据,也是计算法定保证期间的依据;
2、保证期间的约定不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何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担保方式。由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必须先通过诉讼或仲裁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然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过程复杂、程序慢长;
4、债权人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张权利。
5、注意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计算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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