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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昌和变造金融票证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案情

  被告人王昌和,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变造金融票证罪,于1999年6月18日被逮捕。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昌和犯变造金融票证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8年10月18日,被告人王昌和在某县城市信用社存款130元,至11月25日已两次支取125元,存折上余额为5元。1999年6月29日,被告人王昌和在自己家中将存折上存款余额涂改为10805元。同年7月1日上午10时许,王持涂改后的存折到本县城关一发廊按摩嫖娼,结帐时无现金支付,便同发廊老板、卖淫女三人乘三轮车到城关信用社取款,信用社工作人员发现存折被涂改后即报警,公安人员遂将王昌和抓获。

  二、判决

  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昌和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以真实的金融凭证为基础,采取涂改存款余额的手段,改变金融凭证的内容,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涂改存单上存款余额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昌和犯变造金融票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于1999年10月25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昌和犯变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王昌和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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