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推广维权起诉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杭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住址兰山区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推广费等共计24342.00元及其利息。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网店试运营协议,之后又签署了网店运营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操作网店的运营推广工作,原告向被告缴纳了运营保证金5000元,应被告要求缴纳众划算保证金9342元和山东##公司推广费10000元。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违约,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销售最低额,并且未给原告进行推广。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的业务无法经营,经原告多次催要保证金和推广费,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月 6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