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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按表态方式分类
发布日期:2015-1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从表态方式来看,可分为宣告性规范与确认性规范

宣告性规范是宪法特有的规范,是指专用宣告的方式表述一个国家对某一事项或原则的总态度的规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鲜明性和严肃性。在现有世界各国宪法大部分都有宣告性规范。如我国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国宪法第1条:“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和社会的共和国”,“共和国的口号码'自由、平等、博爱'”;日本宪法第9条:“日本国民诚意希望以正义与秩序为基础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战争,决不以武力威吓或以武力作为解决国际纠纷的手段。”宣告性规范一般有如下特征:首先,它不规定行为模式或者是极为抽象,但态度极为鲜明;其次,它数量不多,但影响极大,不仅对整个宪法规范起指导作用,而且直接影响其他法律部门;第三,它一般都出现在宪法的前部分,有的还写在序言中;最后,它是对重大问题作根本性的表态,语言简练而严肃。

确认性规范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事实加以认定,使之法律化的肯定性规范。如我国宪法第1条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希腊宪法第3条确认:“希腊的主要宗教为东正教。”确认性规范的特点是:第一,是对已存在的事实加以确认,其重点是针对现实;第二,被确认的事实往往是一国的基本制度或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三,覆盖面较大,内容庞杂;第四,确认性规范一般比较具体,可以直接实施,当然的有事实还要通过部门法加以具体化。确认性规范有效地显示宪法的权威,人们对它容易理解地执行,因此,它在宪法规范中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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