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复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发布日期:2015-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例1】一日,西某在十堰街头见一美女潘某,貌若天仙,胡乱放电,西某按耐不住,只顾得上偷看,忘了脚下,结果西某摔倒在人行道上,受伤严重。①根据现行法,没有让潘某对西某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归责事由,潘某无责任。美丽无罪,放电有理。②西某遭受的损害应当呆在它发生的地方,灾难由被击中的西某自己承担。

【例2】一日,西某在十堰街头见一美女潘某,貌若天仙,胡乱放电,西某按耐不住,只顾得上偷看,忘了脚下。因某粮店将食用油泄露在人行道上,西某踩在上面,滑倒在人行道上,受伤严重。①潘某无责任。②粮店具有归责事由(泄露食用油于道路上,开启了一种不合理的危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9条,应对西某承担无过错责任。③西某自己也有归责事由(对自的安危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可以减轻粮店的责任。

(一)过错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以过错归责侵权案件,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②自己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③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④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该款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作为一般条款,意味着: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以外,无须更多。

【例3】个体户甲晚上到办公室加班,从背包中掏钥匙开门时,不小心将放在包中的香蕉皮带出。香蕉皮掉在办公室门口的地面上。因光线不好,甲未发觉其事。半个小时后,在隔壁办公的另一机构的员工乙路过甲办公室门口时,踩在香蕉皮上,滑倒受伤。①甲对乙遭受的损害具有过失,甲应对乙承担过错侵权责任。②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

【例4】路过甲火车站(隶属于汴梁铁路局)的一列火车已经开动,车门尚未关闭,晚到的乘客乙跳上车门,向里挤(车内人太多),甲站的工作人员丙见状,急忙从后面把乙向车门里推(怕他跌落下来)不料,乙背包的带子断裂,背包滚落站台上,背包中的一种稀有化学物质(车站入口的设备无法检测出,也无检测此种物质的要求)遭受撞击,发生爆炸,伤及来送客的丁。①丙对损害的发生无过失(不具有遇见可能性),汴梁铁路局无须对丁承担侵权责任。②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须另作考查,此处不赘。

2.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款规定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对过错推定应作如下理解:①过错推定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它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②过错推定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故:《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③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加害人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责(见【例5】)④加害人仅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见【例6】)

必须记住:《侵权责任法》规定了7中过错推定责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5条)(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⑥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⑦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例5】某野生动物公园为了安全起见,用高约8米的铁栅栏设置了坚固的防护网。不料一精神病患者于发病期间从外面攀爬至防护网内,被老虎伤害致死。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承担过错推定责任。②动物园如能证明以上事实,则表明其没有过错,免责。

【例6】李某到电影院找人,在一楼找寻未果,来到二楼,见一门虚掩,内有稀松人声,便贸然推门而入,不料此门为检修影院大厅天花板的入口,李某不明就里,踩破天花板,跌入影院,将观众张某砸成重伤。此例中:①应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由电影院承担过错推定责任。②电影院即使证明李某具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因为电影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二)无过错责任(★)

1. 无过错责任。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此即无过错责任原则之规定。

对无过错责任应作如下理解:①不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同理,意外事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②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7条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无过错责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⑦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⑧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⑩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三)公平责任(★★★)

1.公平责任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公平责任中的“责任”已经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谴责性与惩罚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不在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在于以其特有的模糊性来消解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边界,进而起到劫富济贫、扶危济困,稳定社会的作用。因而,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旨在实现矫正正义不同,公平责任原则旨在实现分配正义。《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23条、第33条、第87条规定了三种适用公平责任归责的情形。《民通意见》第156、157条、《侵权责任法》第31条、第32条第二款也涉及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3.公平责任的承担:①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害。②可以部分补偿,也可以全部补偿。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侵权责任法》第23条(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公平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3条,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顺序依照下来规则承担责任(注意其顺序性)①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加害人的赔偿能力足够,就没有公平责任了。②加害人无力承担、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加害人(如抢险救灾)时,由受益人适当补偿。须注意:即使见义勇为失败了,不影响公平责任的承担(只要符合公平责任的要件)这是法律的变化之处。

【例7】甲下夜班回家途中,发现有人抢劫工友乙,甲对乙暗恋已久,上前制止,抢劫未遂,抢劫者于逃窜前将甲刺成重伤。①甲遭受的损害由加害人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的赔偿能力充足,无公平责任的适用。②仅在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平责任,由受益人(乙)对受害人(甲)的损害适当补偿。③见义勇为失败的,公平责任不因此受影响。

【真题研习】甲见乙要挥锹打丙,上前制止。乙挥锹打伤甲,对甲所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A.由乙承担民事责任

B. 由丙承担民事责任

C. 如果乙无力承担,由甲自己承担

D.如果乙无力承担,由丙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AD

【真题研习】李某赶着马车运货,某食品店开业燃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马受惊,带车向前狂奔,李某拉扯不住,眼看惊马向刚放学的小学生冲去,张某见状拦住惊马,但是被惊马踢伤。关于张某的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四川延考题试卷三第67题)

A.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李某和食品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如李某无力赔偿,张某有权要求小学生的监护人适当补偿

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AC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侵权责任法》第33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无意思状态或失去控制致人损害)

分两种情况: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没有过错的,且此种加害行为不属于无过错侵权的,适用公平责任,由加害人对对受害人适当补偿。主要包括下列情形:(a)因突发中风、心脏病、癫痫病等失去知觉;(b)梦游中致人损害的;(c)身体被强制,没有行动自由的。须注意:本条仅适用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无意识状态致人损害,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2条,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具有过错的,属于过错侵权,不是公平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以至于失去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其主观上为有过错。

【例8】小S患有梦游症,但自己并不知情,某夜,小S在梦游中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打伤。此例中:①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时无意识,无过错,且此种加害行为不属于无过错侵权,小S不承担侵权责任;②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小S对大S适当补偿。

【例9】小S患有梦游症,曾数次于梦游中伤害他人。某夜,小S在梦游中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打伤。此例中:①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时虽属无意识,但小S知道自己的毛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范类似损害的发生而未采取,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小S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真题研习】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2003年试卷三第48题)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

【答案】BD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6.《侵权责任法》第87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适用条件:①建筑物形成区分所有(至少不同的部分归不同的人使用)(见【例10】);②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脱落或者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抛掷物品致人损害;③难以确定具体的加害人,即不能确定是由哪一个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也不能确定是由哪些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的(如能确定是是由哪些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则应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处理。见【例11】);

(2)公平责任的承担:①由可能的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以按份责任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偿。②免责事由: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可能的加害人的,不承担公平责任。

【例10】某日,李某行走于北京市国税局楼下时,被某办公室扔下的一个烟灰缸砸伤,难以确定烟灰缸从那个办公室扔出。①《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适用有两个前提:第一,形成区分所有;第二,难以确定加害人。②此例中加害人能够确定(税务局拥有整栋楼房),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税务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例11】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每户在楼房北面均开有窗户。一日,甲行走于楼房北面的人行道时,被一个空酒瓶砸成重伤。经查明,业主乙、丙、丁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同时于各自家中向外抛掷了数个空酒瓶。但无法查明是谁扔的酒瓶砸伤了甲。此例中:①《侵权责任法》第87条要求不知谁实施了危险行为。②此例中,已知乙、丙、丁实施了危险行为,且其中一个行为造成损害,但不知谁的行为与损害具有物理上的因果关系,乙、丙、丁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例12】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每户在楼房北面均开有窗户。一日,甲行走于楼房北面的人行道时,被一个空酒瓶砸成重伤。警察经全力调查,依然不能确定该酒瓶系谁扔的。但有三家住户能够证明,损害发生时,自己家中没人(家中也没有饲养动物)此例中:①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可能是加害人的三户,不承担补偿甲的损害的义务。②其他可能加害的住户应当承担公平责任,对甲的损害予以补偿。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