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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批准中,应如何对待?
发布日期:2015-11-20    作者:110网律师
    实践维权中经常碰到占用集体建设用地而不知如何赔偿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参照国有土地给予赔偿。集体建设用地实践中存在这样几种方式:拍卖取得、改制取得、公益项目买卖取得、申请取得等。也就是说取得的方式上有合法性基础,只不过80年代前后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需要付出很多费用。其取得带有一定的无偿性或有偿但费用较低,这是由于当时集体经济的大环境所决定,而非使用权人主观的能动性决定的。一般以上几种取得方式均被认可,与80年代后国有土地取得是异曲同工的。
    其次,用途上国有土地大体分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及仓储用地、教育用地等。其土地的用途中,工业及住宅与集体建设用地为集体企业及宅基地是相同的。教育、医院等公益性质划拨土地与集体组织内的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及乡镇医院也是基本相同的。所以,从用途上来讲也是一脉相承的。
    第三,从土地期限上看,国有土地是分为住宅70年,商业、工业50年的,而集体建设用地见的最多的是,没有用地期限或在进行公益用地转个人企业用地时可能标注5070年等。为什么没有用地期限呢?因为那个时候集体组织的用地方是组织内部的工矿企业,是整个乡镇、村办的企业,自然不需要期限。那么在进行二次转让或改制、变卖后,有的地方才批准期限,当然没有法律支持。
    第四,地理区位上集体用地最多的还是在农场里面,但也不乏在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的。原因是城市化建设的速度加快,其表现与国有土地已经交叉存续,没有边界上的大区别。近年来政府酝酿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我相信这也是由政府看到了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的区别模糊以及土地资源的分布不均匀和土地资源紧张程度所决定的。
    总结如下:从以上几个方面看,集体建设土地与国有土地已经交替左右并互为依靠。那在进行评估时,完全能互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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