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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刑诉法:期间的恢复
发布日期:2015-1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期间的恢复是指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补救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期间的恢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提出恢复期司的申请。刑事诉讼法将提出申请期间恢复的主体限定为当事人,而不是所有的诉讼参与人。(2)期间的耽误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例如,发生地震、洪水、台风、战争、大火等当事人本身无法抗拒的自然和社会现象或者是当事人发生车祸、突患严重疾病等情况,使当事人无法进行诉讼行为。(3)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提出。这是对当事人申请恢复期间的时间要求。(4)期间恢复的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对有些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能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作出裁定不予批准。由此可见,当事人只有申请权,而人民法院有批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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