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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合同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5-1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格式条款的可撤销与无效: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撤销。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2:追认的生效时间及溯及效力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3:强制性规定的限缩性解释: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无效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4: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均为有效

  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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