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诉法: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发布日期:2015-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而决定予以立案审理的行为。一般来讲,原告的起诉行为并不必然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还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受理以后,诉讼程序才真正发生。因此,一审普通程序的启动,必须以当事人的起诉行为与人民法院的受理行为的结合为要件。
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起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形式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起诉状有无遗漏或错误,若存在,应当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发现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言词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当事人修改,当事人坚持不改的,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其次是对起诉条件的审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 19条的规定,对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其规定的,则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原告的起诉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就意味着第一审程序的开始,并由此产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受诉人民法院依法取得对本案的审判权。受诉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就依法取得了对本案的审判权,开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排他性管辖权由此形成。原告的起诉被人民法院受理以后,其他法院对该案不得行使管辖权,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对同一对方当事人,以同一诉讼理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第三,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取得了本案诉讼当事人的地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争议双方原告、被告的诉讼地位就加以确定,依法享有各自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第四,诉讼时效中断。原告起诉成立后,诉讼时效即告中断。
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